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僅有助于打破傳統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單一所導致的財產變現難問題,而且有助于提升執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保留委托評估這一傳統的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基礎上,新增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三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自9月1日起施行(8月30日《人民法院報》)。
財產處置是法院執行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環節,事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及時兌現。財產處置的重要性和其對工作效率的高標準,要求法院在處置財產時,須以多種有效方式及時將財產變現,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要將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多樣化。鑒于此前財產處置參考價確定方式單一而導致財產處置變現難的實際情況,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在保留委托評估傳統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基礎上,新增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三種參考價方式,不僅有助于打破傳統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單一所導致的財產變現難問題,而且有助于提升執行效率。
財產處置效率低下,不僅會影響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兌現,也會阻礙公平正義的及時實現,破壞司法權威。盡管這其中的原因有多種,但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過于單一,顯然是直接推手。截至目前,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只有委托評估,根本滿足不了執行中財產處置的實際要求。雖然委托評估有助于中立公正地處置執行中的相關財產,有效避免財產暗箱操作,但委托評估與身俱來的周期長、效率低等弊端,往往會成為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及時兌現的攔路虎。參考價確定方式的單一,既讓財產的處置變現患上委托評估依賴癥,又剝奪了當事人協商處置財產的權利,導致財產處置效率低下。在這種情況下,讓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多樣化,不僅是紓解財產處置變現難的有效良方,也是確保案件執行不陷入欲速不達困境的理性選擇。
眾所周知,公平正義的實現,除了需要提升效率外,也需要以低廉的成本代價作兜底。如果公平正義的實現是以高昂成本的付出為代價,那么公平正義對于追求者而言,只是觸不可及。有鑒于此,對需要通過及時變現財產而兌現合法權益的申請執行人而言,只有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處置的成本,才有實際意義。
欲達此目的,實現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多樣化無疑是優選。與傳統的委托評估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相比,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三種方式,除了網絡詢價需要較低的費用外,另外兩種詢價都是零費用。特別是隨著網絡大數據的發展,以大數據方式確定參考價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這不僅可以有效化解長期以來財產處置費用高的問題,也能有效地將公平正義的實現成本控制在較小范圍內,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其獲得感。
總而言之,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多樣化,不失為紓解財產處置變現難的務實之舉,對提升法院執行工作效率具有“一子落全盤活”的積極意義。期待各級法院不折不扣地執行,讓其真正成為兌現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確保公平正義的有力利器。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