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私設“景點”要壓實市縣一級相關部門主體責任,嚴管旅游推廣平臺,對“野景點”發布者予以警示、封號。同時,游客也應主動抵制私設“景點”,切莫盲目跟風打卡。
近年來,一些地方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私設“景點”,違規為游客提供游覽服務、違規開展旅游經營活動,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據9月19日《法治日報》報道)
景區景點顯然不是想設就能設的。國務院2006年發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分別規定了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了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主體及管理機構的職責。私設“景點”,是對相關法規的違背。
具體來說,私設“景點”,往往不符合資源保護、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等要求,沒有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甚至可能會破壞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違反《旅游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而在旅游服務方面,私設“景點”可能會因不具備正規景區的條件,安全防范有漏洞,管理服務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易造成游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甚至有的私設“景點”的旅游服務直接做出一些違法行為,諸如進行虛假宣傳、欺客宰客、損害游客合法權益等行為,引發諸多糾紛,破壞了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
該怎么整治私設“景點”問題?首先,要壓實市縣一級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并對開展該專項整治工作不積極、措施落實不到位、關停私設“景點”不徹底的部門或負責人進行約談通報。轄區內有沒有景點未經許可、無照經營,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生態環境,私自建設旅游設施,私自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擅自收取門票費用,且存在旅游安全隱患以及虛假宣傳、欺客宰客等問題,相關部門應不難發現,理順管理體制,厘清部門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才可能有真正過硬的作為。
其次,要嚴管旅游推廣平臺。據報道,在一些網絡平臺,如今傳播著大量“未開發景區”“野生景點推薦”“小眾旅游目的地”等文章,無任何安全提示。實際上,對“野景點”,平臺及發布者有安全提醒義務和內容審核義務,出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網絡平臺要及時屏蔽、下架可能有安全隱患的“野景點”推薦,并對發布者予以警示,甚至封號。相關部門則要強化平臺的內容審核義務,雖然這類文章不是廣告,但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推介。對于情節惡劣者,有關部門可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
此外,游客也應主動抵制私設“景點”。消費者在搜尋游玩之地時,應提高風險意識,搜索和景點相關的執照信息,并盡量選擇正規渠道提供的景點。對于網紅“野景點”,消費者切莫盲目跟風打卡;在游玩時,應加強辨識,發現私設“景點”,可在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行為。